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深汕特别合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深汕特别合作区地处汕尾市与惠州市交界处,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鮜门、赤石四镇,总面积468平方公里。2011年5月21日,深汕特别合作区正式由省委、省政府授牌成立,赋予合作区管委会地级市一级管理权限,明确要求将合作区建设成为现代化综合性新城区,成为广东省乃至全国区域合作创新示范区。深汕合作区是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的省域范围内最全面的区域合作平台和示范区,也是深圳实施“外溢发展”战略的重要空间依托。
    本规划是深汕特别合作区第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引导和约束合作区土地科学高效利用,指导未来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本规划因应新时期的土地利用形势,统筹协调合作区土地供给与需求,合理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为实现建设现代化综合新城、创建区域合作创新示范区的目标提供保障和支撑。

  • 充分体现法定规划的规范性。严格遵循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要求,科学规范的编制合作区和镇(街道)两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合作区土地供应、土地利用布局、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安排、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等提供法定依据。
  • 科学引领合作区发展新路径。针对深汕特别合作区的特殊形势,充分结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及适时修改试点工作,通过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合理的功能布局、高效的土地开发利用模式以及平衡的土地供求与资金运作。
  • 统筹协调多层面、多主体的发展需求。在珠三角积极推动产业转移、深圳市寻求拓展发展空间、汕尾市谋划加快发展等形势要求下,充分考虑各级政府部门、各类企业、当地居民与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开发的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诉求,合理预测建设用地需求与增长趋势,结合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 探索合作区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新机制。以创建区域合作创新示范区为核心,针对区域土地利用合作模式、快速发展与土地保护的协调、土地用途管制与空间管制、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等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合作区土地利用与土地管理的新机制。